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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3-15 15:03:34   来源:web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为确保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全面“营改增”试点,各级税务部门结合实际情

  “营改增”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为确保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全面“营改增”试点,各级税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方案,“营改增”各项工作有序推进。5月1日,部分纳税人成功开出“营改增”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志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取得首阶段成功。6月1日,部分纳税人纳税申报成功,标志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申报阶段的初战告捷。

  一、“营改增”实施的政策效应

  “营改增”试点运行一个多月来,其政策效应逐步显现,本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税负下降明显

  从建筑行业看,现行税率为11%,在扣除进项税额后税负会略低于营业税的税率3%。对于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的老项目(2016年5月1日前)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征收率为3%,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与营业税的价内税比,征收率3%相当于营业税税率2.91%,按100万元营业额计算,营业税制下应纳营业税3万元,“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2.91万元,税负减轻900元。

  从房地产业看,现行税率11%,在扣除进项税后税负也会低于营业税的税率5%。对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的老项目(2016年5月1日前)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征收率为5%,相关于营业税税率4.76%,按100万元营业额计算,营业税制下应纳营业税5万元,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4.76万元,税负减轻2400元。

  从金融保险业看,现行税率6%,在扣除进项税后税负会低于营业税的税率5%。

  从生活性服务业看,现行税率6%,在扣除进项税后税负会低于营业税的税率5%。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与营业税的税率5%相比,税负下降幅度达到40%。

  二、“营改增”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税负的减轻,意味着税收收入的减收。在营业税制下,外地建筑公司在施工地承包工程按3%缴纳营业税,而在增值税制下,外地建筑公司在施工地预缴率为2%,1%部分回机构所在地缴,这将直接形成外包工程项目增值税三分之一的减收。由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在县一级都比较少,如我市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才7户,按2015年建筑业营业税1.8亿元测算,将产生6000万元的税收减收。

  2、“营改增”税制转换对地方税收收入形成压力。“营改增”仅运行一个多月,纳税申报刚刚开始,无法取得全年实际数据。仅可按政策预测全年预计减少数据。按本地2015年四大行业营业税3.04亿元推测,估计四大行业及下游行业全年将减收一亿元左右。

  3、征收“过头税”。“营改增”税制改革会改变中央与地方的部分税收收入,有的地方出于对地方利益的考虑出现征收“过头税”现象。例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发现地方税务部门对建设项目无论进展多少,均按合同价款一次性征收整个工程项目的税款。经对某个工程项目进行调查,发现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累计完成64.83%,却按100%的工程价款征收了建筑项目的所有税款,有的工程项目甚至刚刚开工,亦按合同价款全额征收了税款。

  三、对规范“营改增”实施的建议

  1、深化综合治税体系。针对四大行业的行业特点和增值税管理要求,进一步深化已有的综合治税体系,如 发改委将重点工程建设信息传递国税部门,协助重点工程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工作;财政部门支付工程款时,没有当地国税部门发票或增值税预缴凭证的,一律暂不支付;房管部门从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数量和价格、二手房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等方面予以信息共享和支持;金融办、银监部门引导外地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级别较高的立分支机构,以利于金融机构在我市预缴增值税。建设、规划等部门也将本部门掌握的纳税人涉税信息提供国税部门。

  2、建立国税和地税合作机制。目前,国税和地税是相互独立的两个部门,用的是两套不同的征管系统。为此,应尽快建立健全国、地税合作机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换、工作衔接、异议处理等事项,推进联合办税。特别是营改增后,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增值税纳税户将大幅增加,要从机构、编制等方面综合考虑,在两个部门之间适当调配人力资源,实现无缝对接,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

  3、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建立税企良性互动制度,着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让纳税服务更高效、更优质,全面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提高征税效率。

  4、强化税收征管,防止跑冒漏滴。既要加强对传统行业的税收征管,也要探索如何对新兴行业进行征税,严防跑冒漏滴,确保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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