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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标注册证》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18-03-16 15:24:15   来源:web   

《商标注册证》是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授予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使用时要注意1、不得擅自涂改;2、不得自选转借或转让;3、不得自行复制,严禁仿造;4、商标

  《商标注册证》是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授予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使用时要注意

  1、不得擅自涂改;

  2、不得自选转借或转让;

  3、不得自行复制,严禁仿造;

  4、商标注册办理、转让、续展、注销申请时,必须交回《商标注册证》;

  5、应当妥善保管,遗失或者毁损,要及时申请补发。

  1)申请注册的报纸、杂志名称,必须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署,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正式批准创办的报纸、杂志。

  2)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需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总社报纸、杂志登记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

  3)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注册人名义,应以领取报纸、杂志登记证的单位名称为准。申请书式中"营业执照"一栏可填报纸、杂志登记号,"技术标准"一栏可不填写。

  4)内部发行的报纸、杂志名称,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专用。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特殊的商品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同时规定这些特殊商品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现阶段这些商品主要有 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文 件 号】工商标字1988第9号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1988年01月14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14日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商标法》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我局确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现予公布。

  可以。立体商标是以三维标志构成商标标志的商标。三维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

  少数民族文字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使用?

  少数民族文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了便于审查,应当附送商标设计说明。

  - 1989年11月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蒙文是否可以用作商标注册使用问题的答复》

  商标可以使用繁体字吗?

  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无论是简化字还是繁体字,都必须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 1990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从什么时间开始启用?

  “注册商标”字样、“注”或 ? 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

  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注”或 ? 。只有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 1986年10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

  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可以吗?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将一个商标注册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区别其它企业生产的商品,同时可以在每种产品上注册并使用一个专用于该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别自己生产的不同商品。

  - 1989年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在什么情况下酒的瓶贴上可以同时使用两个商标?

  部分酒在出口时同时使用两个商标,分别为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公司所注册,应该允许使用。使用中可以突出其中一个商标,也可以同时突出两个商标,但两个商标都要分别标明注册标记。

  - 1989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什么叫商品通用名称?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本质的特征,也是判定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 1989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酒类商品通用名称有哪些?

  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弥猴桃酒、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

  “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

  “香槟”是法国原产地名称,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 1989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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