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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外商标注册?

2018-03-15 12:08:12   来源:web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只能得到那里的保护。为了取得在国外保护,就需要到国外注册取得那里的保护,目前到商标国外注册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马德里协定》,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只能得到那里的保护。为了取得在国外保护,就需要到国外注册取得那里的保护,目前到商标国外注册有两种途径 一是通过《马德里协定》,办理国际注册;二是办理逐一国家注册。

  第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1989年10月4日我国正式成为《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自即日起开始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亦称商标国际注册。这是为方便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而开通的一条新的渠道。这条渠道的主要特点是省时、省力、省钱。从我国现在及今后的经济发展来看,这条渠道对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是非常适宜的。但目前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还很少。因此,在其他国家办理商标注册,还必须逐一申请。

  第二,逐一国家注册。逐一国家注册指的是我国企业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办理商标注册。逐一国家注册这条渠道不仅在过去发挥过很大作用,现在和将来也还会起到相当的作用。

  支持者

  一直以来人们对商标法第四条的理解是有偏差的。“注意事项”不是对商标法的修改,只是一个拨乱反正式的提醒,是还原立法本意。

  反对者

  “注意事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授权,商标局无权修改法律。

  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政策调整之处

  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将不予受理,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也不能超出营业执照中所核定的范围。

  编者按

  抢注一个商标再卖个好价钱,近年来成为某些人的生财之道。但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即将开始执行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这种生财之道很快就不能再继续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是身份的限制,二是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不能超出营业执照中所核定的范围。《注意事项》的出台引起热议是正常的。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有一点应当是相同的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规范,“商标抢注”再不能成为一种职业。

  “商标局网上最近挂出的几条‘注意事项’,在社会上炸开了锅!”一位商标界人士迫不及待地向记者报料了商标局限制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消息。

  2月8日,记者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看到,蔚蓝色的网页上滚动着一条最新消息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规定,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可申请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申请的范围,必须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这意味着,自然人的商标申请、商标转让将不能如往常那么随心所欲了。

  “注意事项”的确像一瓢冷水浇进了热油锅。有人指责商标局颠覆了商标法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原则,有人则对商标局的新政拍手称快,甚至认为“出台太晚。”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商标“热锅”

  “炸锅”,首先是因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确实是一口沸腾的热油锅。

  当年,我国商标法放开商标申请主体限制,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新规定,不仅被国人盛赞,也确实为掀起商标新热潮立下了汗马功劳。

  记者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到,我国商标申请量持续飙升,从2000年开始,以年均25.66%的增长率迅猛增长,2005年达到66.4万件,2006年达到70多万件。目前我国注册商标累计已达276万件,商标申请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

  统计显示,截止到2005年底,商标局共受理了55万件自然人提出的注册申请,自然人申请量约占全部申请量的四分之一。

  “过去由于我国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商标法律专家廖俊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特别是2001年起,国家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自然人只要提供身份证就可申请注册商标,于是就出现了以抢注商标然后转卖为生的“商标炒家”,这些人炒得连公序良俗都弃之不顾了。

  自然人抢注是最恶的一把“邪火”

  商标抢注成了一种职业,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已成为扰乱中国商标市场上最恶的“邪火”。从“新闻联播”被申请为化妆品商标“馨吻脸脖”,到谢霆锋被申请为止泻药“泻停封”,从福建李某抢注“中央一套”为避孕用具等10种商品商标,到辽宁丹东市民邢女士抢注“一液情”、“包二乃”,抢注热风席卷了人们所有的“灵感”。据媒体披露,“一液情”申请人坦言,是受“中央一套”被抢注成安全套商标的启发,才萌生了申请“一液情”酒类商标和“包二乃”女士内衣商标的想法,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想挣点钱”。

  “已经抢注成功的商标喊价高得能吓倒人!”说到五花八门的恶意抢注,廖俊敏慨叹不已。据了解,“老鼠爱大米”从3000万一路飙升至1个亿,“猪之歌”也一度爆炒至5000万。这种投机性或恶意注册和转让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也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还有相当一部分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后,并未从事实际的经营活动,造成大量注册商标闲置不用。这样不仅背离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对有限的商标资源的巨大浪费。廖俊敏说。

  “身份证+灵感”模式必须规范

  实践证明,自然人商标申请无限制“高烧”是致使商标管理秩序失常的重要原因之一。数量巨大的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的注册申请,不仅加大了商标局的审查工作任务和行政负担,使原本已处在重压之下的商标审查、商标评审更加不堪重负,而且为“商标掮客”横行、恶意申请、恶意转让大开方便之门,使广大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核准大门外等待的时日更漫长。

  一位参加过专门论证的专家告诉记者,商标局曾就此类问题召集立法、司法、学术、实务界各方面专家进行反复研究、论证,最终取得了共识 对自然人申请商标加以限制,严格依法授予生产者和经营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共识。

  然而,“注意事项”一公开即引来一片哗然,反对的声浪通过电话涌向商标局,网上的批评更是激烈而尖锐。

  反对者 商标局无权修改法律

  记者先后与几位商标代理人通了电话。话里话外听得出,这一“注意事项”显然很耽误他们的生意。

  在网上浏览相关评论,看到的也多是对商标局的指责和诘问。

  “这样一个‘注意事项’是个什么行径?这样一个毫无根据的通告就让我们按照执行,谁给商标局如此的权力?”

  “就这么一个文件就把商标法给放一边了,是谁给商标局篡改商标法的权力了?”

  不少网评认为,限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一位署名为“高手”的网民认为,商标局出台的“注意事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授权,要是打起行政诉讼,商标局输定了。

  支持者 申请注册并非超市购物

  “其实,‘注意事项’不是对商标法的修改,只是一个拨乱反正式的提醒。一直以来人们对商标法第四条的理解是有偏差的。”面对业内对商标局的质疑,一位多次参加论证的法官告诉记者,被社会长期误解的商标法第四条,恰恰是商标局制定“注意事项”的法律依据。正确理解该条规定是讨论“注意事项”合法性的基础。

  这位法官说,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社会上普遍认为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无任何限制。实际上,在这一误区中“漫游”的也不排除商标法律界。好在现在对该规定的理解基本上取得了共识 一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提是申请人正在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的使用对象是“其生产、经营、加工、拣选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据此,在“注意事项”中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提出两条限制性规定 首先,自然人需要以其名义从事实际的经营活动;其次,自然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另一位参加过论证的专家告诉记者,对商标申请进行限制,符合立法本意。商标的本质作用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无经营资格的人不可能使用商标,不实际使用的商标申请没有理由接受。“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常明确,没有歧义。商标局如果对申请人不加以任何限制,倒是有违法律的规定了。”这位专家说。

  另外,专家对商标法规定的“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含义作了特别解读,强调说其中的“需要”存在主观判断,不能仅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讲,商标局也要从自身的职能出发,对申请人是否确实存在“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加以审查,“毕竟,申请注册商标不同于在超市购物。”

  专家为“注意事项”支招

  多位商标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充分肯定“注意事项”的积极意义,其本质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但有专家指出,“注意事项”的法律地位、性质不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能适用。鉴于规定的文件形式和规格关系到其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中的适用问题,建议应当以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

  也有专家认为,“注意事项”单独对自然人作出规定没有必要,也太过敏感,建议吸收以往对于申请的零散规定,制定适用所有申请人的统一规定。

  司法界专家建议商标局若根据“注意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必须同时援引商标法第四条作为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援引该“注意事项”,并且应当说明理由。

  商标法专家董葆霖认为,减少商标申请量应从多方面加以考虑,比如对商标使用的规定应当进一步细化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产生社会效益和商标声誉,不得请求赔偿;不使用不得转让。商标局应该主动审查商标的使用状况,及时进行清理,特别是针对自然人申请的商标,使其认识到申请商标存在的风险,从而达到减少申请量的目的。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收件的日期为准,不分上午或下午。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四)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五)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商标注册的自愿原则是指,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但是,只有注册商标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对于未注册商标,除非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使用人不享有任何权利。

  尽管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但也有一个例外,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国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之前,必须做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计划,提前在相应的国家注册自己的商标,避免其被他人抢注而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2个成员国。

  2、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3、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如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

  中国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开辟的国际市场,来选择自己的商标进军国际市场的方式。由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时间快捷等优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Community Trade Mark即欧共体商标,也被称为欧盟商标。自1996年4月1日起,根据欧盟商标法令1994(CTMR),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开始正式受理欧盟商标(CTM)的注册申请。欧盟商标在欧盟内部市场内产生效力,该内部市场现在由27个欧盟成员国组成,分别为 奥地利、 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西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 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尔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等。

  因为申请人不受地域限制,所以欧盟商标系统被称为开放的商标系统。在欧盟国家、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TRIP协议签署国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欧共体商标。

  中国是巴黎协定和TRIP 协议的成员国,所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申请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的特点

  申请 欧盟商标的申请应该递交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或递交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商标局受理。

  代理 客户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进行欧共体商标注册。如果申请人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该申请必须由在欧盟任何一成员国有资格的专业代理人或律师代理,同时该专业代理人还要具备在该成员国从事商标业务的资格,满足欧共体商标法令的资格要求。

  语言要求 申请可以使用任何一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例如,芬兰语、 瑞典语、 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等。) 同时, 申请还要指定上述语言之外的第二种语言,用于进行异议、撤销和无效程序的答辩用语。第二语言要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的五种官方语言(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中指定。

  优先权(Priority) 在申请欧共体商标时,申请者可以根据以往的商标申请获得优先权。如曾在巴黎公约签署国内提出申请并予以受理的,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提出商标申请并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先前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

  先前权 (Seniority) 欧盟商标系统是对国家商标注册系统的补充而设计的。如果欧盟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权人,已经在欧盟的国家商标注册系统内,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注册过同一商标,则可申请该国商标的先前权,保留先前的商标权利。

  审查 当欧盟商标申请一经受理,即被授予一登记日,且所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被正确划分申请类别后,将仅以绝对审查理由 (absolute grounds)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 如商标的可注册性。只有在第三方提出异议时,才会以相对审查理由(relative grounds) 进行审查。

  公告 当欧盟商标申请满足授予商标的所有条件时,该商标将通过欧盟商标公告(Community Trade Marks Bulletin)予以公布。

  转换申请系统 如果欧盟商标申请未被批准,可以转到各个国家单独申请,且可以以欧盟商标的登记日作为在各国的新申请日,或以此要求优先权。

  注册 当异议期届满,没有异议提出,或所提的异议被有效驳回时,申请的商标将载入欧盟商标的注册记录中,商标所有权人将获得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颁发的注册证书。

  有效期和商标的更新 欧盟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每10年可申请更新一次,申请更新的次数不限。

  时间 通常欧盟商标申请的全过程需要12到18个月。

  商标的使用 维持商标效力的条件易于满足。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欧盟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到欧盟商标系统的保护。根据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确认,欧盟商标在满足以下最低条件的情况下,有效并得到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保护 该商标在注册后的任何连续5年中,在任一欧盟成员国中使用; 或因正当理由未进行以上使用。这时,一件欧盟商标保持有效,且不会受到第三方基于未在其他欧盟国家使用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的影响。

  办理商标国外注册一般可以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和单一国家注册两种方式来进行申请。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截止二00三年十二月,马德里联盟共有七十四个成员国。

  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的文件包括 填写好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由我司提供),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代理委托书、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需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便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这里应提醒申请人注意,国际局如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收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如申请人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而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未取得注册,或者说刚刚提交申请,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申请人可先就 “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该商标在本国注册后再就“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这样既能马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又不浪费时间,尽快取得商标注册保护,特别是当该国际注册申请是在国内注册

  申请提出六个月之内提出的,申请人还可要求优先权。

  优点 省钱、省时、省事。

  单一国家注册 是指在没有参加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需要一个国家单独递交一份注册申请。如在加拿大、东南亚国家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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