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问题剖析
2018-03-15 12:22:48 来源:web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以上;
.近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连续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人;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以上;
.近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连续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人;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联系人:赵晓焕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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